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:APEC中小企业信息化促进中心,英文名称:APEC SME Center for IT Promotion,缩写ASCIP。
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:开放的、自愿参与的、非营利性的多边合作机制。
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: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,发挥平台作用,分享政策、经验及信息化最佳实践,为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咨询,提升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应用水平。
第二章 工作任务
第四条 工作任务
(一)发挥桥梁纽带作用。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促进工作,协助推进示范和试点推广,联动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机构、科研院校、行业协会、中小企业等主体,构建资源聚合、信息共享的工作联动平台。
(二)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研究。围绕APEC中小企业信息化领域明确课题方向并开展研究;采集、筛选、评估认证优质信息化服务项目,向中小企业进行推介;发布APEC中小企业信息化促进相关的发展报告、标准、指数、白皮书等成果;提出中小企业信息化促进的合理化建议。
(三)搭建交流合作平台。通过举办会议、会展等活动,搭建政府、服务机构、中小企业共同参与的交流合作平台;分享政策、经验及信息化最佳实践,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咨询服务;组织中小企业信息化细分领域研讨活动,并提出领域发展建议。
(四)开展教育培训。普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知识,为中小企业提供普惠性、高质量培训,培养信息化相关人才,帮助中小企业了解信息化技术与应用模式,助力中小企业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研发设计、生产流通、企业管理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。
(五)建设“APEC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”。依托该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、供需对接、新业态规划设计、信息化应用服务支撑等服务,分享行业信息化应用案例。
(六)承担其他经本中心成员大会议定的工作任务。
第三章 成员
第五条 本中心成员包括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。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成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中心章程;
(二)为依法成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、科研机构,或为著名专家学者;
(三)企业需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与先进性,经营状况良好,无重大违法、违规记录。
第七条 成员加入本中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;
(二)经本中心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本中心理事会颁发成员证书。
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中心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中心的活动;
(三)获取本中心提供的服务;
(四)优先获得推荐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;
(五)向本中心成员大会提出建议和议案;
(六)自愿加入、自由退出;
(七)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九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中心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和机制;
(二)执行本中心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中心声誉和合法权益;
(四)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中心组织的活动;
(五)积极承担并支持本中心委托的各项工作;
(六)保持与本中心的沟通交流,指定一名联系人对接日常工作;
(七)按本中心规定交纳会费;
(八)未经本中心正式授权,成员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中心名义开展活动;
第十条 成员退出本中心,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本中心提交书面申请,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后,取消其成员资格。成员若不履行义务、两年内不参加本中心活动或不交纳会费,视为主动放弃成员资格。
第十一条 成员若违反法律、法规、本中心章程,或作出有损本中心利益和声誉的行为,本中心理事会将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二条
退出、自动丧失成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中心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架构及主要职责
第十三条 本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秘书处、办事处和专业服务部门。
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包括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中心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本中心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由理事长召集。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,若遇重大或紧急情况,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,可召开成员大会临时会议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,对成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、理事若干名,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五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:
(一)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成员大会;
(四)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本中心办事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七)领导本中心及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,会议形式可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。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。
第二十条 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,经本中心理事会选举产生,任期为五年。
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成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,由理事会选举。
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,设秘书长1名,由理事长提名、经理事会选举产生,任期为五年。
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责包括:
(一)执行成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,主持本中心日常工作,协调管理本中心各办事机构、专业服务部门的活动;
(二)负责筹备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;
(三)开展本中心成员单位发展工作,受理加入本中心的申请,并对申请资格进行初步审核;
(四)对各办事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;
(五)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;
(六)起草年度工作报告;
(七)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处、专业服务部门,负责为本中心成员提供服务,具体落实本中心相关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
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包括:
(一)会费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赞助;
(四)捐赠;
(五)在本中心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;
(六)利息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APEC中小企业信息化促进中心理事长单位,负责代为收取和管理本中心所筹经费,实行统一管理,独立核算。
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经费应用于实现本中心宗旨、支持本中心发展,并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。
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理事长单位的监督和审计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九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,须经成员大会审议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
第三十条 本中心若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,或因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、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成员大会的监督下,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第一次成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。